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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獻金法

本(115)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本年11月28日舉行 投票。

依政 治獻金法規定,直轄市長、直轄市議員、縣(市)長、縣 (市)議員、鄉(鎮、市)長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 參選人,從本年4月25日起已可收受政治獻金;鄉(鎮、 市)民代表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、村(里)長擬 參選人,則自本年8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,收受截止日 皆為本年11月27日。

(一)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萬元; 對不同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。

(二)營利事業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0萬 元;對不同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。

(三)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,不能捐贈政治 獻金。

(四)捐贈政治獻金前,應先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確認候 選人合法政治獻金專戶資訊,避免受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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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發布日期:2026/09/21
  • 發布單位:基隆市立醫院
  • 最後更新時間: 2026/09/21
  • 點閱次數:1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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