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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立醫院建物場所使用管理辦法

第一條  基隆市立醫院為加強建物場所之管理使用,特訂定本管理辦理。

第二條  本辦法所稱建務場所包括門診及院本部大廳、會議室。

第三條  借用場所辦理各項活動且會場怖置請自行負責,同時於活動結束後,儘

        速將場地復原,負責維護環境清潔。

第四條  使用單位不當使用,勸導無效,將取消使用權利並不予退費。

第五條  場地提供使用時間半日為8:00至12:00,12:30至16:30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全日為8:00至16:00

第六條  場地對外開放使用在不影響醫療作業下,但為加強場所為護,凡申請使

        用者請於三日前提出〈填寫使用申請表〉,經本院同意,併並於使用前

        一日繳清場地使用費後,方可使用。

第七條  使用場所內公務設備應注意愛惜維護,一切設施及公物,非經本院同

        意,不得擅自起啟用,如有損毀,或短缺,應負賠裳責任。

第八條  場地使用應嚴守使用時間,不足四小時以半日計,逾四小時不足八小時

        以全日計,如有逾時應繳清不足之場所費用。

第九條  借用時間若遇本院[臨時活動,特殊用途或舉辦上級交辦事項時,本院

        得撤銷使用許可,申請單位不得異議。

第十條  凡經本院同意借用場所,不得擅自轉借,若有違反規定者,本院可終止

        借用,申請單位不得異議。

第十一條 建物場所收費標準:

  • 門診大廳使用費:使用半日為300元,使用全日為600元。
  • 院本部大廳場所使用費:使用半日為600元,使用全日為1200 元。

        三、會議室場所使用費:使用半日為350元,使用全日為700元。

第十二條 有關推動醫療公務或配合相關單位所需時使用建築物場所時,得不予

收費。

第十三條 有關建物場所實際管理事項,得由本院另定之。

第十四條 本辦法字發佈日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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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發布日期:2024/09/06
  • 發布單位:基隆市立醫院
  • 最後更新時間: 2024/09/06
  • 點閱次數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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