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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立醫院建物場所使用管理辦法
第一條 基隆市立醫院為加強建物場所之管理使用,特訂定本管理辦理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務場所包括門診及院本部大廳、會議室。
第三條 借用場所辦理各項活動且會場怖置請自行負責,同時於活動結束後,儘
速將場地復原,負責維護環境清潔。
第四條 使用單位不當使用,勸導無效,將取消使用權利並不予退費。
第五條 場地提供使用時間半日為8:00至12:00,12:30至16:30
全日為8:00至16:00
第六條 場地對外開放使用在不影響醫療作業下,但為加強場所為護,凡申請使
用者請於三日前提出〈填寫使用申請表〉,經本院同意,併並於使用前
一日繳清場地使用費後,方可使用。
第七條 使用場所內公務設備應注意愛惜維護,一切設施及公物,非經本院同
意,不得擅自起啟用,如有損毀,或短缺,應負賠裳責任。
第八條 場地使用應嚴守使用時間,不足四小時以半日計,逾四小時不足八小時
以全日計,如有逾時應繳清不足之場所費用。
第九條 借用時間若遇本院[臨時活動,特殊用途或舉辦上級交辦事項時,本院
得撤銷使用許可,申請單位不得異議。
第十條 凡經本院同意借用場所,不得擅自轉借,若有違反規定者,本院可終止
借用,申請單位不得異議。
第十一條 建物場所收費標準:
- 門診大廳使用費:使用半日為300元,使用全日為600元。
- 院本部大廳場所使用費:使用半日為600元,使用全日為1200 元。
三、會議室場所使用費:使用半日為350元,使用全日為700元。
第十二條 有關推動醫療公務或配合相關單位所需時使用建築物場所時,得不予
收費。
第十三條 有關建物場所實際管理事項,得由本院另定之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字發佈日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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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基隆市立醫院建物場所使用管理辦法PDF檔案,105.73KB,下載13次,MD5:443765ED592559940CCE0A310507550E
- 發布日期:2024/09/06
- 發布單位:基隆市立醫院
- 最後更新時間: 2024/09/06
- 點閱次數:18